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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原市关停企业和无工作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费和特别扶助家庭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关停企业和无工作单位退休人员
独生子女补助费和特别扶助家庭退休
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口发〔2010〕58号)和《关于做好全市关停并转企业和无工作单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退休人员补助费发放工作的通知》(铁市卫办发〔2020〕79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我市关停企业和无工作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费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退休人员补助费进行发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对象及条件
(一)发放对象
1.因企业关停并转等原因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人员。
2.无工作单位的男年龄满60周岁、女年龄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人员。
(二)发放条件
发放对象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户籍在我市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规定年龄。
3.未享受过独生子女退休补助费的独生子女家庭;未享受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退休人员补助费待遇和已享受退补费15元/月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退休人员。
(三)发放时间
2020年12月底前。
三、资格确认程序
(一)我市关停企业和无工作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费
1.企业登记核查工作。本人凭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光荣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信用社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审核存档,由行业主管部门将汇总名单报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对档案进行抽查。
2.无工作人员登记核查工作。本人凭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光荣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信用社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户籍所在社区登记。由社区初审、汇总并将档案报送至乡镇(街道)计生部门,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审核、存档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报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对档案进行抽查。
(二)我市关停企业和无工作单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退休人员补助费
1.企业登记核查工作
(1)铁岭市属企业:本人凭计划生育特扶证、退休光荣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信用社卡(折)、原企业相关证明原件(附件2)及复印件1份,到户籍所在社区或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填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退休补助费发放审批表》2份并登记,由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初审并将铁岭市属企业人员名单汇总,将档案和人员名单报至市卫生健康局进行审核,市卫生健康局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及1份档案反馈回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进行存档,并做好铁岭市属企业由铁岭市出支的相关解释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铁岭市属企业人员名单及1份档案报送至铁岭市卫生健康委。
(2)开原市属企业:本人凭计划生育特扶证、退休光荣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信用社卡(折)、原企业相关证明原件(附件2)及复印件一份,到户籍所在社区或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填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退休补助费发放审批表》并登记,由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开原市属企业人员名单汇总,将档案和人员名单报至市卫生健康局进行审核,市卫生健康局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开原市属企业人员档案反馈回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进行存档并将名单报至人社部门。
2.无工作人员登记核查工作
本人凭计划生育特扶证、退休光荣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信用社卡(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填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退休补助费发放审批表》。由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初审并汇总,将档案和人员名单报至市卫生健康局进行审核。市卫生健康局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及档案反馈回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进行存档。
四、资金来源
(一)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费
由开原社保开资的关停企业和无工作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费均由开原市财政负责筹集。
(二)特别扶助家庭退休补助费
1.铁岭市属关停并转企业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退休人员补助费所需资金由铁岭市财政负责筹集。
2.开原市属关停并转企业和无工作单位人员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开原市财政负责筹集。
五、发放标准及办法
(一)发放标准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家庭退休补助费,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不得重复领取,如发现有重复领取现象,立即终止此待遇。
(二)发放办法
1.执行时间
(1)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费。2011年开始执行,按照一年补发一年的形式,2020年发放当年的补助费和补发2011年补助费,2021年发放当年补助费和补发2012年补助费,以此类推,直到补齐为止。
(2)特别扶助家庭退休补助费。2020年底前发放2019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补助费,以后每年发放上一年度补助费。已按每月15元享受退补费的人员按实际发放金额予以扣除。
2.发放渠道
(1)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费。企业退休职工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请资金并打卡发放;无工作单位人员由乡镇(街道)负责申请资金并进行打卡发放。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2)特别扶助家庭退休补助费。铁岭市属企业人员的补助费由铁岭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铁岭市社保部门代为发放。并请相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3)开原市属企业人员、无工作单位人员由乡镇(街道)负责申请资金并进行打卡发放。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我市关停企业和无工作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费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退休人员补助费的登记、审核、发放等工作,如有漏统漏报均由登记部门予以解决。
附件:1.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退休补助费发放审批表
2.原企业相关证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口发[2010]58号)和《关于做好全市关停并转企业和无工作单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退休人员补助费发放工作的通知》(铁市卫办发[2020]7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关停企业和无工作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费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退休人员补助费进行发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落实全市关停企业和无工作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费和特别扶助家庭退休补助费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发放对象及条件
(一)无工作单位人员
1、户籍在我市的无工作单位的男年龄满60周岁、女年龄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
2、户籍在我市的无工作单位的男1959年、女1964年之前出生的特别扶助家庭。
(二)关停企业人员
1、户籍在我市的关停并转企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家庭。
2、户籍在我市的关停并转企业人员,2019年之前(包括2019年)退休的特别扶助家庭。
二、 资格确认程序
(一)无工作人员
1、独生子女家庭。本人凭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光荣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信用社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户籍所在社区登记。
2、特别扶助家庭。本人凭计划生育特扶证、退休光荣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信用社卡(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户籍所在乡镇(街)计生部门填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退休补助费发放审批表》。
(二)关停企业退休人员
1、独生子女家庭。本人凭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光荣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信用社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行业主管部门登记。
2、特别扶助家庭。本人凭计划生育特扶证、退休光荣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信用社卡(折)、原企业相关证明原件(附件2)及复印件一份,到户籍所在社区或企业所在乡镇(街)填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退休补助费发放审批表》并进行登记。
三、发放标准和执行时间
1、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家庭退休补助费,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不得重复领取,如发现有重复领取现象,立即终止此待遇。
2、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费。2011年开始执行,按照一年补发一年的形式,2020年发放当年的补助费和补发2011年补助费,2021年发放当年补助费和补发2012年补助费,以此类推,直到补齐为止。
3、特别扶助家庭退休补助费。2020年底前发放2019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补助费,以后每年发放上一年度补助费。已按每月15元享受退补费的人员按实际发放金额予以扣除。无工作单位人员和开原市属关停企业退休人员补助费由开原市发放,铁岭市属关停企业退休人员补助费由铁岭市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