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6日
为全面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开原市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 联系电话:13704909965 电子邮箱:yjzhfg220@163.com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为全面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打击非法”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全力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旺季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烟花爆竹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过上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
二、组织机构
成立开原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综合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布局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科学布点、方便群众、控制总量”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零售点审批数量。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选址原则及要求,对市内(开原街和新城街)的零售点进行选址和布局。其他乡(镇)街结合实际对本辖区内的零售点进行选址和布局。在禁放区域,不设置零售点;在未实行禁放的区域,逐步压减零售点数量。
(二)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数量确定
根据我市城区人口分布和往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实际情况,在市内(开原街和新城街)设置23个零售点,不再增加新的零售点。
其他乡(镇)街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设置零售点数量,在确认符合零售点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设置,原则上不超过往年的数量。
(三)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经营模式
在市内(开原街和新城街)继续推行批发企业连锁经营模式,由批发企业与零售点签订连锁经营协议,以统一安全管理为核心,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以产品营销为纽带,明确双方的烟花爆竹供应、配送、储存、销售、日常管理等事项。实现批发企业对所属连锁经营零售点的统一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产品流向、应急处置、运输配送等方面),由批发企业承担所属连锁经营零售点的安全管理相应责任。
其他乡(镇)街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继续按照原来的模式经营。
(四)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选址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5、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以下单位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6、山林防火区;
7、全市城乡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周围80米以内;
8、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结合所辖区域和行业管理实际,设置的禁止燃放区域。
(六)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安全要求
1、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3、严禁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4、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5、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易燃易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等安全警示标识。
6、严禁有明火,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7、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烟花爆竹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8、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七)申请材料
1、零售经营者身份证;
2、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5、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措施。
(八)零售期限
农村临时零售期限:2023年1月14日(腊月二十三)至 2月6日(正月十六)
市区内临时零售期限:2023年1月14日(腊月二十三)至 2月6日(正月十六)
四、工作职责
(一)市应急局职责
1、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负责市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4、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5、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二)市公安局职责
1、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公共、燃放安全管理;
2、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
3、查处非法采购、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案件;
4、对收缴的烟花爆竹进行销毁;
5、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处罚;
6、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三)市交通局职责
1、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2、对承运单位、车辆、人员涉及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3、加强客运安全监管,严禁旅客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负责市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市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选址;
3、负责市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依法取得合法的占用公共资源资格;
4、负责清理市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周围的明火、烧纸点和有明火的小吃摊床等。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1、负责对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者办理合法经营手续;
2、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肃查处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设置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销售期间的非法、违法行为。
(七)各乡镇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受理本辖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申请和安全条件的审查;
2、负责本辖区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与市应急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乡镇派出所等部门联合查处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1、批发企业要做好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积极发挥自身安全管理、人员、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切实担负起对所属连锁经营零售点的安全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连锁经营零售点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连锁经营零售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不断提高连锁经营安全管理水平。
2、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或违规加装隔板等不合格产品;零售单位存在采购和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和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擅自变更许可经营地点、无证经营、超限量存放等非法违法行为。
3、各乡镇街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各乡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各项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凡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