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铁岭市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放管服
发文机关: 开原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7-08 14:00:00
标  题: 开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铁岭市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开政发〔2019〕1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14日
文件 file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铁政发〔2018〕30号),经认真审核,我市需落实和衔接222项行政职权事项。其中:承接76项,增加23项,调整7项,取消39项,合并12项,改变管理方式65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后续监管,优化服务,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落实和衔接铁岭市政府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开原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落实和衔接铁岭市政府取消调整一批

  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222项:其中承接 76 项,增加 23 项,调整 7 项,取消 39项,合并12项,改变管理方式65项。

  一、市发改局(1 项)

  承接 1 项。

  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项目审批。

  二、市公安局(4项)

  (一)承接 1 项

  内地居民赴澳门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审批。

  (二)取消 3项

  1.对违反《辽宁省禁毒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未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件等行为的处罚。

  3.对暂住证的收缴。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8 项)

  (一)改变管理方式 4 项

  1.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2.应由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

  4.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准登记。

  (二)承接 4 项

  1.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2.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3.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处罚。

  (三)取消 20 项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经纪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种畜禽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违反《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6.对违反《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7.对违反《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8.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9.对违反《盐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0.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行为的处罚。

  11.对违反《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2.对违反《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

  13.对违反《辽宁省工业锅炉节能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4.对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15.对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6.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行为的处罚。

  17.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18.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19.设立分公司备案。

  20.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四、市水利局(2 项)

  改变管理方式 2 项:

  1.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2. 对违反《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105项)

  (一)取消 5 项

  1.对旅游区(点)在制定或者修改景区内部管理规定涉及宗教方面的内容的意见。

  2.对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县、市主持宗教活动的备案。

  3.对跨县、市举办宗教活动的备案。

  4.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的财务审计。

  5.对折迁人因城市规划或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意见。

  (二)承接 60 项

  1.设立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2.一般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审批。

  3.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变更审批。

  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延期审批。

  5.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6.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

  7.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8.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9.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10.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

  11.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批。

  12.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13.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

  14.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

  15.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16.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17.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18.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19.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

  20.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21.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22.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23.审核、认定归侨侨眷身份初审。

  24.APEC商务旅行卡初审。

  25.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我市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身份证明初审。

  26.收缴本地因公出国人员所持的因公护照及因公赴港澳往来通行证。

  27.为我省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专项补助。

  28.支持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29.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情况的咨询。

  30.宗教活动场所情况的咨询。

  31.对宗教界人士开展培训。

  32.公民民族成分更改咨询。

  33.县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审核。

  34.对临时活动场所违反条例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35.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36.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的处罚。

  37.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以及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38.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39.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40.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行为的处罚。

  41.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42.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43.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和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处罚。

  44.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的处罚。

  45.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46.对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47.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48.对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49.对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行为的处罚。

  50.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51.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建设监督检查。

  52.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4.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55.对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

  56.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登记备案。

  57.对经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58.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59.对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出具意见。

  60.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审核上报。

  (三)改变管理方式 40 项

  1.为我省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专项补助。

  2.支持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3.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情况的咨询。

  4.宗教活动场所情况的咨询。

  5.对宗教界人士开展培训。

  6.公民民族成分更改咨询。

  7.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审核。

  8.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审核上报。

  9.对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

  10.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登记备案。

  11.对经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12.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13.对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出具意见。

  14.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15.设立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16.一般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审批。

  17.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变更审批。

  18.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延期审批。

  19.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20.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审批。

  21.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审批。

  2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2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24.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

  25.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批。

  26.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27.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

  28.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

  29.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30.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31.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32.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

  33.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34.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审批。

  35.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36.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37.审核、认定归侨侨眷身份初审。

  38.APEC商务旅行卡初审。

  39.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我市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身份证明初审。

  40.收缴本地因公出国人员所持的因公护照及因公赴港澳往来通行证。

  六、市卫生健康局(23 项)

  新增 23 项:

  1.对违反《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行为的处罚。

  5.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行为处罚。

  7.对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8.对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9.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0.对违反《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行为的处罚。

  1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行为的处罚。

  13.对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14.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15.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16.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17.对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行为的处罚。

  18.对执业医师违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19.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0.对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1.对违反《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行为的处罚。

  22.对单位室内外卫生、专业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不能达到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行为的处罚。

  23.对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 项)

  (一)取消 3 项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乙级及以下)。

  2.对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行为的处罚。

  (二)改变管理方式 2项

  1.建设系统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监督管理。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初审。

  (三)承接 2项

  1.供水单位相关人员培训考核。

  2.燃气经营企业“三类”人员专业培训考核。

  八、市自然资源局(10 项)

  (一)取消 4 项

  1.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2.对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二)承接 2 项

  1.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2.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三)改变管理方式 1 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四)合并 3 项

  1.将探矿权转让审批和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合并为探矿权登记和转让审批。

  2.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合并为采矿权登记和转让审批。

  3.将征占沼泽湿地审核和利用沼泽湿地审批合并为征占和利用沼泽湿地审批。

  九、市农业农村局(3 项)

  合并 3 项:

  1.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农作物种子、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将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和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合并为采集、出售、收购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3.将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合并为农药生产、经营许可。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4 项)

  (一)取消 3 项

  1.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管理。

  2.社会保险登记。

  3.社会保险费征缴。

  (二)合并 5 项

  1.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合并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确认。

  2.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个人缴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个人缴费部分)和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欠费核销(养老保险部分)合并为社会保险待遇确认。

  3.将企业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给付,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给付和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合并为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4.将劳动用工备案、市属企业劳动关系认定、市属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准和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合并为劳动关系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及认定。 

  5.将集体合同审查并入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审查。

  (三)改变管理方式 16 项

  1.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给付。

  3.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

  4.省政府对外国专家的奖励。

  5.其他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认定(国家级和省级创业示范型城市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认定,省级创业型县区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认定)。

  6.工资、离退休费审核(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工资标准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审批)(市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除外)。

  7.工资支付手册审核。

  8.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9.事业单位人员交流。

  1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11.事业单位人员聘用。

  12.代市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

  13.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14.职业年金管理。

  15.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管理。

  1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审核与发放。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8 项)

  (一)合并 1 项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承接 6 项

  1.对交通运输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3.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他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交通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5.对公路、水路招标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6.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措施。

  (三)合并 1 项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解读 unscramble

  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铁政发〔2018〕30号),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后续监管,优化服务,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图解 Picture interpre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