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原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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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7-06 13:21:38
标  题: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原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开政办发〔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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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原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标准地”出让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在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控制指标制定、联合验收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容缺审批、告知承诺、信用评价等领域进行改革创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有效提高用地审批效率,降低用地成本。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和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工作,向社会精准推介,正向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为推进“标准地”出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标准地”指标体系和实施范围

  (一)“标准地”出让的含义。本实施方案中的“标准地”出让,是指县(市)区政府对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园区)范围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完成相应的区域评估基础上,按照事先设定的控制指标标准出让,用地企业按照约定履约的行为。

  (二)“标准地”的指标体系。“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价包括: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资源评价、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矿产资源压覆和地质灾害评估、文物影响调查等。控制性指标包括经济类、环境类、能耗类、规划类四大项。

  (三)“标准地”的实施范围。在开原经济开发区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三、工作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23年9月底前,结合实际确定开原市区域评价事项和控制性指标设置。12月底前,在开原经济开发区至少出让一宗“标准地”。2024年,新增“标准地”供应比例30%以上。

  (二)工作任务

  1.开展区域评估,完成前置审批。在开原经济开发区内,全面实施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资源评价、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矿产资源压覆和地质灾害评估、文物影响调查等区域评价。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的不同评估事项可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评估结果公开发布,作为审批事项及制定产业准入的要求,为“标准地”出让指标设置夯实基础。同时,将评估结果纳入告知承诺,用地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遵守。(责任单位:开原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住建局)

  2.建立指标体系,面向社会公布。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开原市实际制定“标准地”地块的控制性指标。相关指标包括:项目准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平方米税收;能耗总量;规划环评(环境容量);沿路建筑控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建筑高度、红线退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责任单位:开原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市税务局)

  3.按标供应土地,签订建设协议。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要将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文本等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供应。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合同应明确税收贡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控制性指标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开工(竣工、达产)的核验办法、整改期限、整改标准、违约责任等。鼓励对标准厂房等具备条件的工业用地实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责任单位:开原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

  4.优化审批服务,拿地即可开工。“标准地”供应后,要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对审批事项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作出承诺。推进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报建审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的“一窗受理”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开原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

  5.按标开工建设,对标组织验收。项目开工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发现违反承诺和不按“标准地”指标实施建设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开原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市水利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

  四、实施步骤

  (一)标准制定阶段(2023年7月初—2023年8月末)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在8月底前,会同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报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度完善阶段(2023年9月初—2023年10月初)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审批承诺事项、项目建设投资协议,完善操作流程和奖惩措施,形成“标准地”供应和监管制度体系。

  (三)试点推进阶段(2023年10月末—2023年11月末)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工业“标准地”供应地块,试点开展“标准地”供应。

  (四)推广应用阶段(2023年12月-)

  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推广、边深化,完善“标准地”实施意见,形成全产业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改革模式。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担负推动“标准地”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推进,合力保障“标准地”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分,组织实施区域评价;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完成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产业标准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项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审批。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配合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市住建局配合完成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指导协助区域内的重要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开展建筑节能、绿色施工、抗震设防等工作。市水利局配合完成区域洪水影响评价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市工信局配合完成区域节能评价工作,结合区域节能报告提出能耗控制要求。市发改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配合完成区域文物保护评估。

  (二)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督查、评估、考核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分析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进展情况。严格监管制度,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改革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

  (三)实行联合奖惩。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各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宣传和培训,积极引导企业按承诺制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同时,加快职能转变,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我市“标准地”出让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解读 unscramble

  

       (一)实施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 “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 10号)、省自然资源厅等15 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 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开原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方案》主要有五项内容。

  1、开展区域评估,完成前置审批。在开原经济开发区内,全面实施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资源评价、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矿产资源压覆和地质灾害评估、文物影响调查等区域评价。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的不同评估事项 可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评估结果公开 发布,作为审批事项及制定产业准入的要求,为“标准地”出让指标设置夯实基础。同时,将评估结果纳入告知承诺,用地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遵守。(责任单位:开原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经信局、文化旅游局、住建局)

  2、建立指标体系,公开发布社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开原市实际制定“标准地”地块的控制性指标。相关指标包括:项目准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平方米税收;能耗总量;规划环评(环境容量);沿路建筑控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建筑高度、红线退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责任单位:开原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经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

  3、按标供应土地,签订建设协议。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要将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文本等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供应。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开原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合同应明 确税收贡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 控制性指标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开工(竣工、达产)的核验办法、整改期限、整改标准、违约责任等。鼓励对标准厂房等具备条件的工业用地实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 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责任单位: 开原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

  4、优化审批服务,拿地即可开工。“标准地”供应后,工业园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要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对审批事项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作出承诺。推进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报建审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的“一窗受理”服务模式。 (责任单位:开原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经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5、按标开工建设,对标组织验收。项目开工后,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发现违反承诺和不按“ 标准地” 指标实施建设的, 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开原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文广旅局、住建局、经信局)

  文件解读单位:开原市自然资源局

  文件解读人:陶华兵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7361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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