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公安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度

来源:开原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5日

  开原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支持服务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优势,努力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现就全市公安机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服务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辽宁和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牵动,全面贯彻落实“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围绕中央、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和部省市三级公安机关关于打造最优发展环境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创造安全稳定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助推开原经济全面振兴全方位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局营商办主任李智勇兼任,成员为各警种部门一把手,负责统筹协调、日常调度、督导落实。各相关单位、警种、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实际,明确责任分工,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规定动作基础上,拓展工作思路,扩大工作成果。

  三、工作目标

  全力打造开原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安企利企的服务环境,贴心暖心的发展环境,依法依规保障民营企业利益和企业法人权益,为助力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贡献公安力量。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加强法治保障。健全执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三)慎用强制措施。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善于运用非羁押措施,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下,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五、任务举措

  (一)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1.压缩办证时限。对民营企业开通“点对点绿色通道”服务,各窗口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有紧急需要的企业,提供加急办证服务,同时开展网上或电话咨询、预约、提醒、进度查询等服务。

  2.实行特事特办。对民营企业办理机动车管理和驾驶员管理业务的,车管部门要实行特事特办;对同一企业多人申请交管“12123”个人用户注册面签业务的,可通过电话预约工作日或双休日办理,并开通便企服务通道;为民营企业检车开辟绿色通道,协调检测企业利用周末时间加开检车业务,解决企业工时矛盾。

  (二)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3.严厉打击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市场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挂牌督办,及时查办,加大查处力度,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生产经营和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全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全面加强对涉税案件的线索获取、核实工作。

  4.严厉打击失信类犯罪。加强对经济犯罪中失信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追赃追缴力度,最大限度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发现、查办和打击处理一批失信类经济犯罪案件,公开处理一批失信类经济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失信类经济犯罪高发态势,全力保护企业经济利益。

  5.严厉打击侵权犯罪。积极物建打假情报信息安全员,指导民营企业完善经营管理措施,以打促防、以打促建、打防并重,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的源头防控工作;加大对假冒商标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力保护企业名誉信誉,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6.加大民营企业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网上网下多渠道案件线索来源机制,认真受理涉企违法犯罪控告举报投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案件线索初查调查核查工作。开辟涉企经济犯罪侦办工作“绿色通道”,对涉企经济犯罪做到第一时间立案,保证快侦、快破、快办、快结、快诉,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7.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和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民营企业家、投资者和管理者等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坚决避免因不当执法而导致企业倒闭、员工失业等情况发生,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三)履职担当、共建共治,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安企利企的服务环境。

  8.指导企业防控风险。指导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保卫机构,配足配齐保卫力量,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机制措施,实施安全防范规范化管理,最大限度地提升防控风险意识和水平,着力提高民营企业应对违法犯罪侵害能力,有效规避各类风险。

  9,构建警企联动机制。搭建公安机关听取民营企业诉求、解决困难问题的对接渠道,全面了解企业的需求诉求,切实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组织开展企业员工普法和守法培训,联合企业进行应对突发事件演练,为企业重要和涉密岗位人员提供背景审查,帮助企业及时防范化解处置内部不稳定不和谐事端事件,切实增强警企协作合力,共同打造安全稳定有序的企业发展环境。

  (四)强化督导、全力保障,为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贴心暖心的发展环境。

  10.督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督促企业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检查、精心指导企业严密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求企业建立员工健康档案,确保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优势,协助企业做好返岗复工人员信息采集,强化复工人员活动轨迹研判,协助企业共同落实对相关人员的隔离措施,加强宣传教育说服引导工作,切实将“内防扩散、外防输入”的要求落到实处。有效利用微信、网络、电话等方式,多渠道实行企业政务服务预约办理;发挥一网通办和公安政务服务网站优势,引导企业实行线上办理,实现“不见面审批”。热心诚心为企业服务,积极协调帮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需求。

  11.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对重要国计民生企业的审批事项开辟应急审批“绿色通道”,不受工作时间和现行程序限制,即来即办;对一般企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否定备案等新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创新优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企业员工租住提供便利;加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力度,全力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畅通;实行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宽免予处罚,严格执法政策与标准、界限,该从宽的要依法从宽,最大限度扩大教育面;严厉打击哄抢疫情防控物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以及哄抬物价等行为;强化企业内部防护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和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内部稳定。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公安机关要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凝聚全警共识,把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作为公安机关的中心任务和重要职责,精心谋划、认真落实、稳步推进。各单位要由“一把手”亲自挂帅,部署精干力量,做好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切实做到领导重视、思想统一、组织有力、落实到位。

  (二)坚持问题导向。要在落实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任务基础上,全面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工作。要围绕企业特点,加大涉企案件侦破力度,服务企业经营发展;要围绕企业生产需求,强化定制服务,保障企业周边安全;要围绕企业生产项目,打击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品牌。

  (三)形成推进合力。各单位要在市局统一领导下,发挥营商服务牵头部门职能作用,强化各警种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积极合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人人参与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四)注重宣传引导。全市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和内外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声势和舆论氛围。对内要鼓舞士气、激励斗志,对外要扩大影响、争取支持。各单位要积极加强与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注意发现、培养和选树一批亲民企、爱民企、护民企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和宣传他们的感人事迹,扩大我局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工作的社会效益和影响力,提升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

  (五)强化监督问责。各单位一把手,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市局将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听取工作汇报。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民营企业投诉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对不作为、乱作为,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人和事,报请局党委严肃追责。

  开原市公安局窗口民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公安机关政务服务窗口民警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公安政务服务窗口,包括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公安窗口、交警、社区、出入境、派出所等公安政务服务办事窗口。

  第三条  办事窗口接待和服务群众应当坚持依法、便民、高效、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职,热情服务。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窗口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窗口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工作岗位规范

  第五条  工作期间,应始终保持精神振作、坐姿端正。禁止背对窗口、坐姿不雅等不文明行为。不得在窗口内接待服务对象、会客等。

  第六条  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位,禁止迟到、早退、随意脱岗。需要暂时离开时,应知会同事,离开时间较长应向窗口首席代表请假,并摆放告知服务对象到其他窗口办理的指示牌或稍候指示牌及联系电话。

  第七条  保持服务窗口整洁、卫生,工作时间禁止在办公区域进食、吸烟及发生其他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  严禁上班时间用手机或电脑玩游戏、看股市信息、网上聊天购物、戴耳机听音乐、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节目或信息,禁止在办公电脑设备上安装、运行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增设音箱等配置。

  第三章  语言行为规范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服务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请稍等”、“再见”等文明用语。做到态度热情、语气平和、语言文明。对群众在政策、业务、程序等方面不熟悉、不了解的,应当耐心细致地予以解释说明,不得以责怪、训斥等口气或不礼貌用语对待群众。

  第十条  接听服务对象电话时要使用“您好,这里是XX窗口”、“您有什么事”、“请稍等一下”、“请您再说一遍”等文明用语。

  第十一条  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使用“您好,您要办什么业务”、“请您到XX窗口办理”等文明用语。

  第十二条  与服务对象交流时应态度和蔼,平等友好,细致周到,禁止使用侮辱性、歧视性称呼,禁止训斥或表现出不耐烦情绪。

  第十三条  解答服务对象咨询时应讲究方法,做到准确规范、通俗易懂。接待服务对象询问非本部门窗口业务时,应热情详细做好提示和引导服务,禁止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等语言或搪塞。

  第十四条  与服务对象发生分歧时应注意职业操守,做到冷静克制、明理忍让,必要时应当向领导报告、请示,禁止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第四章  仪表仪容规范

  第十五条  窗口单位民警和辅警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其它工作人员应统一制式着装。

  第十六条  仪表大方得体,男士不得蓄长须长发,女士不得浓妆艳抹,不得配带手饰,不得有怪异发型、发色。

  第五章  工作标准规范

  第十七条  凡纳入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办理的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一律在办事大厅“一站式”办理。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当面或电话咨询,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难以当场答复的,要耐心说明情况,另行约定时间给予答复;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要做明确解释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做好相关提示或引导服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所办理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即受理。受理事项属于即办事项的,应当即办理;受理事项属于承诺事项的,应在公开承诺的期限内办结。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主动出示告知单、服务指南和示范文本,按规范要求给予指导。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事项时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将有关办件信息录入到办件系统。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时应精力集中,不得随意中断或推诿。临近下班,审批工作人员应视具体情况为服务对象提供延时服务,不能提供延时服务的,应向服务对象做出解释,并约定时间办理。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审批的决定,应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证件、证照、批文等。

  第二十四条  凡纳入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办理的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一律在窗口出件。在网上受理承办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服务对象办理流程,尽量做到“最多跑一次”和“不见面”审批。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依法应当上报的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并做好跟踪服务。

  第二十六条  审批专用章应在审批窗口或审批办保管。除法律规定使用专门印章外,审批批件一律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六章  廉洁自律规范

  第二十七条  严禁索取或接受服务对象及相关人各种形式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或通过服务对象及相关人以各种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严禁参加服务对象及相关人的宴请、各类休闲娱乐活动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禁向服务对象及相关人提出任何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三十条  严禁私下向服务对象及相关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严禁泄露政务服务中获知的重要信息、资料或利用其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严禁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说情、放宽条件或利用职权干预正常的行政行为。

  第七章  工作制度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度。行政相对人在公安政务服务窗口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窗口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或引荐到相应窗口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相对人到公安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或咨询有关事项时,承办人员应该一次性告知需要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五条  严格落实否定备案制度。对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严格落实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信用监管。

  第三十七条  全市各级各类公安政务服务窗口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好差评”等其他政务服务有关制度要求,提升辽宁公安政务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开原市公安局关于规范

  涉企刑事案件办理的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高我局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质量,提升我局执法工作水平和公信力,确保做到执法“一把尺子”的标准,按照《辽宁政法机关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导意见》《关于切实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办理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举报人等利害关系人为企业或企业经营者的案件过程中,要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差异性、选择性执法,对各类涉案企业及企业家一律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确保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办理每一起案件,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 强化立案审查监督。办案部门接受涉企刑事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受立案监督职责,全面掌握受立案情况,采取每日对本单位所有受立案流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受立案环节存在的问题,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及时立案、及时办理、及时反馈,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切实从执法源头上规范涉企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案件合议制度。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高层次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对企业对公账户进行冻结的,以及对涉生产经营必需的厂房、设备等资产扣押、查封的,需根据案件办理实际情况,由办案部门召集业务警种、营商、法制、维稳等部门集体研究,形成合议意见。

  第六条 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建立企业家羁押前报备审核制度,对于企业人员确有必要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经本单位审核审批后,法制大队要于当日向法制支队进行报备。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高层次人员,办案单位在决定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前,法制大队要将案件情况说明报送法制支队,征求工作意见。

  第七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虚假破产等敏感类型的案件,以及对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涉企经济案件,经侦大队会同法制大队审核后,报请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由经侦大队向铁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上报书面请示,审批同意后,由经侦支队向省公安厅上报书面请示,待省公安厅批准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依法慎用财产性强制措施。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过程中,要依法严格确定查封、扣押、冻结范围,严禁采取超权限、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企案件正在投入生产运营的经营场所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固定。

  对于企业是被害人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置涉案财物,积极为企业追赃挽损。

  第九条 对于一般涉企案件,办案部门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后,要向上一级业务警种部门报备。对于涉案对象为大、中型企业,相关犯罪事实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等重大涉企案件,办案部门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前,要征求上一级业务警种部门的意见。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请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第十条 严格规范办案协作。各单位要按照《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工作要求,规范开展办案协作工作。

  第十一条 各警种大队负责本战线办案协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办案单位应在警种大队的统一指导下,规范开展跨区域办案协作的发出和接受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或者提出协作请求后,发现其他公安机关已经对同一涉案人员、企业或者同一案件及其关联案件立案的,应当与有关公安机关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相关单位属我局的,呈报法制大队审核同意后,由法制大队报请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办理指定管辖;相关单位不属我局的,按照案件管辖分工呈报相应的铁岭市公安局警种支队进行审核,并报请市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警种支队负责向省公安厅上报书面请示,由共同的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对异地企业立案侦查的,办案单位应当按照案件管辖分工呈报相应的局警种大队进行审核,由警种大队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办案部门要履行好侦查破案和取证职责,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主动作为意识,积极规范地调查取证,全面收集有罪无罪证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办案部门要持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本单位的告知率达到百分之百,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建议检察机关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第十六条 办案部门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要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要专门听取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随卷报送检察机关。

  第十七条 监管大队要保障涉企案件在押人员的通信权。在押人员来往信件要按规定严格进行消毒,并在审核后及时转递。

  第十八条 监管大队要保障涉企案件律师的会见权,会见室不足的,在满足日常提讯工作、且在律师同意的前提下,将提讯室提供给律师会见使用。

  第十九条 法制大队负责本单位涉企刑事案件的统计和报备工作,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的接报案、受案立案、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使用以及移送审查起诉等全部业务流程,完成《涉企案件台账》填写。

  第二十条 对发现存在因执法办案不当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具体行为及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