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第六中学以东、文化路以北临街楼房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5日

  开原市第六中学以东、文化路以北临街楼房区域房屋所有权人:

  开原市政府拟对本区域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在本区域公示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6月17日。请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工作地点:城乡发展服务中心2楼征收办信访室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73622193

  根据开原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政府预对开原市第六中学以东、文化路以北区域进行旧城区改造,预对该区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开原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当事人

  征 收 人:开原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开原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

  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区域征收规划图为准,具体名单以征收通知单为准。征收房屋面积760.68平方米,涉及居民5户。

  三、征收补偿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完成搬迁。

  具体货币补偿方式如下:

  1、本征收区域内的各类有照房屋和认定为合法的无照房屋、附属物的货币补偿价格均以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价格为最终补偿价格。

  2、市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房屋所在社区、街道和被征收人代表采取摇号方式确定,并将选定结果予以公证。评估机构确定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委托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其他补偿

  1.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门市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包含在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之内,不重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非住宅房屋从事商业经营(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

  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每年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8%计算补偿,一次性支付半年。

  (2)非住宅房屋从事商业经营(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

  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每年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8%计算补偿,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回迁之日止,每年发放一次。回迁日期暂定为2025年12月(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如果超过安置协议约定的回迁期限,自超过约定的回迁日期起按照逾期当年同类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增加50%补偿。

  5.水表每块补偿100元;电表每块补偿200元;数字电视凭铁岭数字电视使用证及机顶盒每户补偿350元;安装空调的每组补偿3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原房水表、电表不予补偿,回迁进户时也不另行收费。

  6.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年限减去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百分比乘以出让单价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定标准给予补偿。一个征收项目跨越两个地级的按照地级高的标准给予补偿。

  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市政府房

  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予以奖励。从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在1—10天内搬迁的每个房照奖励3000元;在11—20天内搬迁的每个房照奖励2000元;在21—30天内搬迁的每个房照奖励1000元。符合上述条件的,搬迁补偿再给予奖励500元。

  四、相关政策

  1.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以现有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不符时,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经被征收人申请,由房屋测绘机构进行测绘,以测绘报告面积作为补偿依据。

  2.征收区域内的各类产权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使用性质征收补偿。对于私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4.对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5.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6.住单位自管产房屋的,凭单位出具的经市房改部门批准的房改证明可按私产永久性产权处理。

  7.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房屋所有权人现已去世的,应当到房产部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在签约期限内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征收人对该房屋作出补偿决定。

  开原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