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自然资源局:深入一线护鸟 张贴公告划红线
严打非法行为守生态

来源:开原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5日

  近日,为切实加强开原市野生鸟类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开原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王刚带领森保同志,深入城区各大市场、鱼鸟店等场所,张贴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的公告》,向商户和群众宣传相关规定。

  此次张贴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明确了多项禁止事项。

  一、严禁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鸟类。

  严禁使用毒饵、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等工具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工具猎捕野生鸟类;同时,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鸟类。

  二、严禁非法交易和利用野生鸟类

  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不得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也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制品发布广告。

  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或者商品交易等经营者,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鸟类及其制品。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鸟类,也不得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禁止以“放生”为名非法买卖野生鸟类。

  三、严禁非法饲养野生鸟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饲养野生鸟类。

  已私自饲养野生鸟类的,若主动上交所持有鸟类,将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违反公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的,将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见证。开原市此次主动出击、精准宣传,既是对法律法规的严格落实,也为群众和商户划定了行为红线。未来,随着宣传普及的深入和执法监管的强化,必将推动形成“人人护鸟、共同守绿”的良好氛围,让开原的生态天空更蓝、鸟类家园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