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自然资源局解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法政策解读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来源:开原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2019新《森林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矿藏勘查、开采发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及辽宁省相关政策要求,建设项目用林地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具体解读如下: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三、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I级保护林地。

  (二) 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II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IV级保护林地。

  以上第(二)、(三) 、( 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公益林地,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