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1日
为提升我市3处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开原市3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一)开原市革命烈士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项目地址:开原市革命烈士陵园位于开原街道偏坡台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烈士陵园周边有围墙护栏,经开原市城乡勘察测绘院测绘,占地面积4018平方米。
(二)开原市人民公园烈士塔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项目地址:开原市人民公园烈士塔位于新城街道人民公园内。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人民公园周边有绿化带,经开原市城乡勘察测绘院测绘,占地面积2806平方米。
(三)开原市安业民烈士纪念馆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项目地址:开原市安业民烈士纪念馆位于业民镇业民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纪念馆周边有围墙护栏,经开原市城乡勘察测绘院测绘,占地面积3619平方米。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规定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开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