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9日
为有效激发我市房地产市场活力,加大商品房去库存力度,根据《铁岭市房地产市场支持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长期政策及阶段性促销政策。
一、长期政策措施
(一)金融支持政策
1.认房不认贷。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本市无住房的,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按不低于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比例执行,不再区分是否有住房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以及住房贷款是否还清,住房贷款利率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利率。
2.降低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3.取消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4.积极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努力帮助企业项目达到融资“白名单”条件,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金融机构要加快贷款发放,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开发有效投资。
(二)公积金支持政策
1.支持改善性住房贷款。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
2.支持首套住房商贷未结清的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对有1笔未结清住房商贷的缴存职工家庭,符合条件情况下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3.支持职工延长贷款偿还期限。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偿还贷款年龄限制由男60周岁、女55周岁,放宽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
4.下调各期限品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0.25 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三)税收政策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 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5.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
6.卖旧买新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财政予以退税优惠。
(四)人才支持政策
1.从政策发布之日开始,为在开原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中毕业两年内、新入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硕士、“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普通高校本科生,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7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购房补助(5 年内未按照协议履行约定的,应按比例退返补助金)
2.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新毕业生毕业5年内),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由开原市财政给予契税补贴返还,其中在校生再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五)不动产支持政策
1.不动产登记业务“全城通办”。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存量房转移登记、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名称变更登记、赠与登记、析产登记、换补证登记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当日办结。
2.推广不动产电子证照数字化应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企业或者个人办理房屋权属首次登记提供不申领纸质不动产权证书的选择,核准登记后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生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企业或者个人可直接在互联网上下载和利用;企业或者个人后续确需纸质证书的,可以申请补领。
(六)房地产政策
1.鼓励被征迁群众选择新型货币化(购房券)安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缩短安置周期,减少过渡安置费,进一步激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活力。
2.加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规范物业管理,改善和提升小区内、外部环境,增加小区人气和吸引力。同时,加大网签备案管理力度,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全部纳入网签备案系统,促进商品房销售有序透明规范。
3.鼓励企业以自主宣传、多个企业联展宣传等多种形式,通过加大优惠、让利促销等引导消费,增加百姓购买预期,努力增加销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同时购买商品房和地下车库、车位的购房人给予价格优惠。
二、阶段性促销政策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仅限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在售的商品住房)由市财政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同时针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全额契税补贴。
2.住建局组织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装修公司,召开座谈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互利互惠的优惠政策。
3.住建局组织属地内装修公司对符合阶段性促销政策的购房户给予降价打折优惠。
4.住建局引导鼓励开发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开展促销活动,同时按照购房金额划分不同档次,提供买房送装修补贴、折上折、特价房、家居家电代金券等多种形式联合促销。
5.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购房信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程序,缩短办理贷款周期,支持住房信贷消费。
6.住建局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团购模式销售商品住房,积极开展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大型企业、社区居民团购商品房的营销活动。工会根据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情况,积极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积极对接相关开发企业,协商并确定合理优惠购房价格。
三、广泛宣传
全城全覆盖,多角度进行广泛宣传,利用政府网站、开原电视台、开原广播电台都市之声栏目在促销活动前对相关政策进行播放,让全市广大群众知晓购房的相关政策支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销售。
四、阶段性促销政策实施期限
活动时间为:8月6号0时开始到8月31号24时结束。
五、认定条件及有关说明
1.阶段性促销实施期间以网签系统备案日期为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网签)备案手续。
2.对于阶段性促销实施期间贷款购房的,购房户需留存1份申请贷款材料,待完成备案手续(网签)及缴纳全部税费后,还需提供经银行盖章确认的申请贷款材料,申请贷款时间在阶段性促销实施期间的可享受优惠政策。此政策仅限同一购房人购买同一套商品住房。
3.用于回迁安置的商品住房、房改房及公寓项目等,不享受本次阶段性促销实施的相关优惠政策。
4.阶段性促销实施前已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促销期间申请撤销备案并重新网签备案原房屋且为原购房人的,或再次备案给家庭其他成员的(含本人、配偶及子女),不享受财政补贴。
5.购房者办理不动产登记并缴纳税费后,凭(网签系统机打)备案合同及完税发票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领购房及财政(契税)补贴。
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