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来源:开原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6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及《辽宁省定价目录》等文件的规定,在参考成本监审结论数据,采纳听证会代表意见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毗邻县区的供热价格及取暖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居民类:24小时不间断供热由25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26元/建筑平方米;非居民类:24小时不间断供热由33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35元/建筑平方米。

  二、对幼儿园、学校、养老、托育等特殊机构和特困群众的优惠政策,严格按国家、省、铁岭市和开原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供热期: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四、指导监督供热企业保证供热时间和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五、指导供热企业严格按标准收费,不得捆绑收费,并在醒目处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检查。

  六、供热企业应在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成本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七、此供热价格从2023年至2024年供热期开始执行。

  开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