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来源:开原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9日

  现将开原市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予以公布,如有异议,可来人、来函、来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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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开原市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开原市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

  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202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22〕5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市〔2022〕1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的部署要求,巩固我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成果,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畅通城乡经济循环,以冷链带动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不断适应农产品跨地域、大流通、反季节消费需要,保证农民得实惠、市场增质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自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助力降损增效,推动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显著提升,促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加快实施、农产品产销对接更加顺畅、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更好满足城乡居民需求,保障“菜篮子”市场安全稳定供应,助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乡村振兴。

  三、建设重点

  (一)主体条件

  1.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在重点镇和中心村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主体需具备产销一体经营能力且辐射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建设主体需从事水果、蔬菜、薯类、中药材、食用菌等种植类鲜活农产品,可以兼顾种植类地方特色优势品种。畜产品和水产品不纳入此次支持范围。

  2.建设主体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无违法不良记录。具有相对健全的财务制度,严格遵守有关支农项目建设、审计、验收及资金管理要求。

  3.继续支持新建或改扩建的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已申报2020年、2021年项目并建设验收完成的主体有新改扩建需求,可以继续申报2022年项目。

  (二)建设内容

  由建设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类型和建设规模,新建扩建及改建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具体建设要求详见《2021年辽宁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技术方案》(辽农办市发〔2021〕277号)(以下简称《技术方案》)。

  1.通风贮藏库。在马铃薯、甘薯、山药、大白菜、胡萝卜、生姜等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2.机械冷库。在果蔬及其他种植类特色农产品主产区,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窑洞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机械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3.气调贮藏库。在苹果、梨、和蒜薹等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碳分子筛制氮机、中空纤维膜制氮机、乙烯脱除器等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4.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设施(建设规模200吨以上)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固定式、移动式专用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除土、清洗、分级、愈伤、检测、干制、包装、移动式皮带输送、信息采集(鼓励和支持建设规模500吨以上安装)、立体式货架、防雨防晒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三)补助标准

  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按限定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单个建设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通风贮藏库

  新建和扩建通风贮藏窖,每立方米补助资金不超过80元;新建和扩建通风贮藏库,每立方米补助资金不超过100元;改建通风贮藏库,每立方米补助资金不超过90元。

  2.机械冷库

  新建和扩建机械冷库(高温库),每立方米补助资金不超过130元;改建机械冷库(高温库),每立方米补助资金不超过110元;新建和扩建机械冷库(低温库),每立方米补助资金不超过160元;改建机械冷库(低温库),每立方米补助资金不超过140元。

  3.气调贮藏库

  新建和扩建气调贮藏库,每立方米补助资金不超过180元;改建气调贮藏库,每立方米补助资金不超过160元。

  4.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

  新建预冷库,每立方米补助资金不超过400元,差压预冷库每立方米补助资金500元;改建预冷库,每立方米补助资金不超过300元,差压预冷库每立方米补助资金380元;真空预冷设备和水预冷设备按设备购买价格不超30%补助;其他符合要求的附属设备按购买价格不超过30%补助。

  (四)其他要求

  1.容积按照建设库体的内径测量,吨数与立方米的换算比例详见《技术方案》。

  2.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股权(份额)进行折股量化。

  3.补贴资金不得与其他建设冷藏保鲜设施补助政策重复申报,加强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支持项目的衔接,区分重点、统筹安排,避免交叉重复。

  4.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2022年将加重资金兑付情况在各市县项目绩效评价中的权重。

  四、项目组织实施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

  我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设立政策咨询电话,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了解补助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并做好区域内项目建设规划工作。

  (二)项目储备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建设主体通过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提出储备申请,经县级审核、地市级复核、省级审定后入库储备。

  建设主体应按信息系统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供用地、用电,及主体资金等承诺(模板详见附件3)。原则上应附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备案材料。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储备内容审核,特别是严格审核主体承诺情况,对于无法提供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不得审核通过。

  (三)项目申报

  1.申报材料

  建设主体应准备必要的申请资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材料一般应包括项目申报表(经乡镇政府、县农业农村部门同意盖章,模板见附件1),项目申报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项目备案表(模板见附件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备案材料等。

  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还需提供示范等级证明材料,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

  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还需提供示范等级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证明材料等。

  2.申报程序

  建设主体通过信息系统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申报审批,要及时将审核结果向申报主体反馈,并在项目所在村、镇(乡)公示栏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监督指导。

  3.项目变更

  审核通过的项目发生主体退出项目建设等重大变更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调整,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备案。

  (六)项目建设

  项目主体要按照《技术方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在项目建设和使用全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跟进、上报建设进度,重大事项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七)组织验收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辽宁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验收标准》(辽农办市发〔2021〕423号)和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地验收办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应在接到建设主体验收申请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后,组织验收专家组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与申报内容的一致性、与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方面开展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鼓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探索将合法的收据、普通发票和完整的建设记录等纳入验收凭据范围,做到有据可查。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建设主体进行修改完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对本地区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八)资金兑付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兑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在接到资金兑付申请后,一次性向项目建设主体兑付补助资金,并予以公示。

  联 系 人:苏鑫

  联系电话:79683011

  附件:1.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2.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承诺书

  3.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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