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整治方案 (征求意见稿)

来源:铁岭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4日

  现将开原市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整治方案予以公布,如有异议,可来人、来函、来电反映,公示期起截止到11月18日。

  联系人: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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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开原市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整治方案

  开原市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整治方案

  按照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省委巡视反馈意见关于我市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存在问题的整治要求,为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防治,确保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如期销号,现制定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整治方案。

  一、任务来源

  (一)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

  按照《铁岭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第12项,任务78。

  整改问题: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还未得到有效控制。

  整改目标:主要指标达到国家“十四五”土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整改措施:要求加强禁(限)养区执法监管,全面排查禁(限)养区内养殖户,发现规模场户依法依规关停。

  (二)省委巡视反馈意见

  整改问题:推进区域内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不够,铁岭市禁养区、限养区内仍有57个畜禽养殖场。

  整改措施:一对开原市禁养区内56户规模畜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核查(近期核查结果:其中6户不在禁养区范围内,11户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二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开原市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11户规模养殖场进行严格管控,杜绝污染物排放。三是对开原市其他39户规模养殖场,聘请专家论证,分类施策,对确需关闭或搬迁的依法依规关闭搬迁。四是开原市制定整改方案和年度计划,序时推进整改任务,开原市确保2025年年底前完成。此外,关闭或搬迁前严格管理,养殖粪污必须资源化利用,不能直排。

  二、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国家“十四五”土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为指导,避免清理代替整治,“一律关停”、“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依据科学评估结论,分类施策。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总体要求,完成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的整治工作,有效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同时保障养殖业主的民生需求。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整治相关事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督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二)实事求是、落地可行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明确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实现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有效防治,可以采取关闭或搬迁实现区域禁养,也可以采取严格管控实现污染物不外排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范养殖。因此要在评估论证基础上,切实结合开原实际分类施策,确保提出的整改措施能够压实落地。

  (三)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的原则。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整治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操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科学合理,协商共识,形成关闭或搬迁具体办法,明确补偿标准,并且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场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闭搬迁政策,引导养殖场主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解决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的后续问题,保障规模养殖场业主的生活和社会大局稳定。

  四、工作目标

  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省委巡视提出的整改要求,有效控制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按照科学评估结论,对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户,依法依规实施关闭或搬迁工作。强化规模养殖场户监管,建立健全严格系统的管控体系,杜绝污染物排入外环境。分类施策,分年度完成整治任务。

  五、整治措施

  (一)开展科学评估工作,明确分类整治措施。聘请专家技术团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基于开原发展现状与规划的差别,形成《开原市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现状调查评估及整改对策研究报告》,分类予以评估论证,明确整治清单(见附件1),提出整治建议。具体分类整治措施如下: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整治措施

  (1)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养殖活动。我市在此类禁养区域内无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2)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推进辽宁省地表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的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对二级保护区内原有11户规模化养殖场实施严格管控。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养殖场完善畜禽废弃物设施建设及处置,实现资源化无害处理;生态环境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加强监管,禁止畜禽养殖污染物外排。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整治措施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目前,我市在此类禁养区域内无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3.城镇居民区禁养区整治措施

  2017年开原市划定的城镇居民区禁养区是将中心城区和城镇建成区的规划区域及外延500m范围划为禁养区,范围较大。五年来人口大幅度下降,城镇集中区域紧缩,部分规模化养殖场位于自然村屯,城镇发展现状与规划有较大差异,现状城镇禁养区划定存在将行政村、自然村划定为禁养区的问题,且禁养区划定已超过五年。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文件要求,优化调整城镇居民区禁养区范围,重新划定开原市禁养区。

  经排查开原市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内共有41户规模养殖场户,经第三方技术单位调查评估,禁养区重新划定后,32户规模养殖场户不在新划定禁养区范围内,禁养区内尚余9户。对不在新划定禁养区范围内的32户规模养殖场户由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养殖户完善粪污处置设施,实现资源化无害处理。生态环境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加强监管,确保畜禽养殖污染物不外排。对剩余9户中的6户列为确需关闭搬迁的规模养殖场户清单,分年度实施关闭搬迁工作,确保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其余3户由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属地乡镇(街道)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将养殖量保持在规模以下,并完善粪污处置设施,实现资源化无害处理。

  4.重点流域禁养区整治措施

  按照上级文件政策要求,将重点流域禁养区内的4户规模养殖场户列入确需关闭搬迁清单,分年度实施关闭搬迁工作,确保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

  综上,我市共有10户规模养殖场户列入确需关闭搬迁整治范围。

  (二)建立健全严格系统的管控体系。

  1.有关乡镇(街道)要将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监管工作作为年度重点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党委书记、乡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承担包保责任,并指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机关干部作为所辖养殖区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员。监管员要落实日常检查、政策宣传及处置联单制度等工作(监管台账资料模板见附件3),形成管理台账,跟踪监管养殖户。乡镇(街道)要指定吸运车作为养殖户的专门粪污转运车辆,协商签订合作协议。监管员全程跟踪闭环管理,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朔。

  2.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建设完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粪污收集、输送、贮存、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规范管理环节,确保粪污得到有效综合利用。

  3.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每季度对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进行执法检查,全年检查全覆盖,严厉查处畜禽粪污露天堆放、偷排直排案件,并将监管情况列入乡镇(街道)考核打分内容。

  4.市委组织部将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监管工作列入乡镇(街道)绩效考核的加减分项,由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扣减分依据,每月予以评分通报。

  5.市纪委监委将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整治工作作为监督执纪问责内容。

  (三)妥善处理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1.在关闭或搬迁过程中,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制定《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并监督指导方案落实,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乡镇(街道)具体推进工作。要科学合理,协商共识确定关闭或搬迁具体办法,引导养殖场业主主动配合,同时要稳妥做好关闭或搬迁的跟踪服务,保障养殖场业主权益、生产生活和大局的稳定,杜绝上访问题发生。

  2.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改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包装项目、引入社会资本、金融扶持、上级补贴、异地搬迁等多种渠道及方式积极争取补偿资金。

  3.各乡镇(街道)提前做好群众工作,坚持开展宣传动员及思想教育,引导养殖场业主配合关闭或搬迁工作;给予政策资金支持,鼓励规模养殖场户弃养转产;加强监管,确保禁养区内不得新增规模养殖场户。

  六、年度任务分解

  (一)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聘请专家技术团队完成《开原市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现状调查评估及整改对策研究报告》编制,并通过专家论证。依据技术报告制定《开原市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牵头单位: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等,各有关乡镇(街道)〕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1. 建立健全严格系统的管控体系。各有关乡镇(街道)党委书记、镇长、主任落实包保责任,并明确监管员,建立监管机制,形成闭环管理体系。农业农村部门督导规模养殖场户全部完成整改,达到畜禽养殖粪污收集、输送贮存、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技术标准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组织部门将此项工作列入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市纪委监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形成全市严防死守的强劲工作态势。〔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等,各有关乡镇(街道)〕
  2. 重新划定禁养区。聘请专家技术团队开展我市禁养区重新划定工作,形成划定方案并发布。〔牵头单位: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各有关乡镇(街道)〕
  3. 正式启动关闭或搬迁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制定《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并全程督导;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配合;乡镇(街道)具体推进落实,同时做好群众工作,引导养殖场业主主动配合、协商解决、达成共识,并落实严格管控体系;新城街道和开原街道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养殖规模边缘的3户保持在规模以下。〔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信访局、市公安局、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各有关乡镇(街道)〕
  4. 筹集整治资金。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从异地集中养殖搬迁处理等方面包装项目,采取发行一般债、引入社会资金、金融扶持、向上级申请等渠道筹集对关闭或搬迁养殖户的整治资金。〔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各有关乡镇(街道)〕

  (三)2024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按照2023年度制定的《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乡镇(街道)具体推进,农业农村部门全程督导。同时,要稳妥做好关闭或搬迁的跟踪服务,保障养殖业主权益、生产生活和大局稳定,杜绝上访问题发生。同时,严格落实管控体系,强化规模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信访局、市公安局、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各有关乡镇(街道)〕

  (四)2025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继续实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乡镇(街道)具体推进,农业农村部门全程督导,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2025年8月底前完成关闭或搬迁工作,同时保证管控体系有效运转,发挥长效监管作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信访局、市公安局、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各有关乡镇(街道)〕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高质量完成,成立开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专班。

  组  长:赵建伟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国军  副市长

  成  员:马宏斌  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陈  兵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刘  进  农业农村局局长

  汪  东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局长

  李香辉  财政局局长

  王乃东  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国成  自然资源局局长

  鄂  宏  司法局局长

  刘  超  信访局局长

  张化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付华秋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彭中兴  公安局副局长

  王佳禾  供电公司经理

  工作专班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联合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局局长刘进、生态环境分局汪东担任。

  八、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整治工作是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重点整改任务,有利于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以整治工作为契机,弥补我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不足和短板,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时间落实,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按期完成。

  2.强化责任,认真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意识,明确责任,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做好衔接,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逐户落实包保责任人,要积极做好群众宣传引导工作,信访稳定工作;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服务;要保证收集的各项信息真实准确,佐证完备,严防弄虚作假,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3.加强协调,平稳推进。实施关闭或搬迁工作过程中,环节较多、牵扯面广、工作量大,发现问题和矛盾要及时化解,工作专班将适时召开整治工作推进及进展情况调度会议,高位推进,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压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做好统筹安排,加强协调联动;纪委监委要加强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等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全市形成合力,确保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任务高质量圆满完成。

开原市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整治方案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