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铁岭市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铁岭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年8月12日
铁岭市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聚焦粮油产业。支持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或提供托管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通过扩大经营规模、采购新品种、应用新技术、改善生产经营条件等,降低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经营成本,提升粮油作物单产和品质,带动各类经营主体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
(二)坚持择优贴息。支持经营效益好、服务带动能力强、管理较规范的家庭农场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民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或生产托管等经营方式,逐步扩大粮油作物播种面积,逐步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粮油产出率。
(三)实施信用管理。依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管理。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四)联农带农。将带动农户增收作为确定主体的条件之一,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紧密联合与合作,通过保底分红、入股参股、劳务用工、服务带动等方式,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二、主体条件
(一)从事粮油产业。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或者向小农户提供粮油生产托管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油作物主要包括谷物(包括玉米、水稻、谷子、高粱、小麦、燕麦等)、薯类作物(包括马铃薯、甘薯等)、豆类作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豌豆等)、油料类作物(包括花生等)。
(二)依法依规注册登记。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已完成“一码通”赋码的家庭农场,具有申请贷款贴息的资格。
(三)经营规模适度。依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相关规定和合作经济统计数据,原则上家庭农场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应当超过1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应当超过300亩以上;服务主体生产托管服务面积应当超过500亩以上。
三、贴息标准
按照先贷后贴的方式支付贴息资金,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度获得项目资金贴息不超过2万元。2025年省下达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补助资金59万元,绩效指标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0个。若申报合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需贴息总额超过59万元,超出部分将申请在2026年中央财政粮油种植专项贷款贴息资金中予以解决,对往年项目结余资金可纳入本年度项目中统筹使用。最终贴息金额将按市级到位资金总量,在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2万元的前提下,按照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贴息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贴息期限。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或经正规担保机构担保获取贷款的可予贴息,贷款结算期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贴息按贷款实际计息天数计算,逾期贷款自逾期之日起不再贴息。
(二)贴息比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7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个基点确定,即2.9%。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本贴息比率的,则按照实际贷款利率执行。
(三)贴息范围。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中,用途为粮油生产有关的,如支付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采购农用物资、购置或更新农机具、修建农机库棚等改善生产经营条件的,可享受财政贴息。因银行系统功能不完善等贷款合同不能体现上述用途的,需提供银行、担保公司等出具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相关用途证明材料。同一申报主体申报贷款贴息的同笔同期贷款,不得重复申报其他财政补贴、补助项目。
四、实施程序
(一)资格审核。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贴息项目,并依据项目实施原则、主体条件、贴息标准等要求,从申报主体是否符合支持对象条件、贷款资金用途是否在补贴范围、申报贷款金额及利息额是否真实准确等方面进行审核,确定最终符合条件的贴息主体。审核确定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须将贴息主体名单、贷款银行、合同编号、贷款金额及贴息期限等信息,在网站及主体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需将确定的贴息支持对象申报材料装订成册,连同确定支持对象审核意见以县级农业农村局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各县(市)区分于9月20日、12月20日前报送已确定为贴息对象的相关材料。
(二)检查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县级审核意见及主体申报项目材料,聘请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中,对申报资料不齐备、数据不准确或与主体要求有差距等不合格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需组织主体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补充完善材料;逾期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合格的,视为验收不合格,不予贴息支持。
(三)兑付补贴。经复核后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兑付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广泛宣传政策。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公开贴息政策,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农民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报材料和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粮油产量、申请的每笔贷款及还息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贴息资金及贷款用途合规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支持对象的资格、申请贴息的贷款是否符合方案要求、是否重复申报财政补助等负责,并对支持对象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贴息对象的规范性负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方案制定、检查验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和资金分配,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发挥担保抵押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担保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和评审把关作用,支持为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开展信贷担保工作;要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与银行开展合作,创新产品、优化流程,并实行担保费优惠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土地经营权抵押、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等方式增加抵押品种,扩大贷款渠道。
附件:1.项目申报材料
2.铁岭市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3.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
附件1
项目申报材料
1.贷款贴息申请表;
2.贷款单位营业执照(农民合作社提供营业执照及带有成员联系方式的成员名册;家庭农场提供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进行“一码通”赋码证明);
3.申报贴息的贷款合同(合同内不能体现贷款用途的需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用途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4.贷款合同对应的放款凭证(贷款金融机构盖章确认);
5.贷款入账材料(农民合作社需提供与该笔贷款相关的成员(代表)大会记录,并提交能证明贷款已在农民合作社入账的会计资料。若该笔贷款是以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办理的,还需额外提供能证明该个人与农民合作社关系的材料及农民合作社同意以其个人名义办理该笔贷款的成员(代表)大会记录;家庭农场需提供与该笔贷款有关的收支明细帐);
6.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结算单(盖有贷款金融机构印章);
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或生产托管服务面积相关佐证材料(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托管合同等);
8.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附件2
铁岭市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
申报主体名称(盖章): |
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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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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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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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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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情况 |
例:本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成立于xx年,主要从事于xx作物种植/托管服务,土地经营总面积xx亩,其中自营xx作物xx亩、托管服务xx亩,年经营收入约xx万元。通过保底分红/入股参股/劳务用工/服务带动模式,年带动农户xx人。 |
粮油作物生产/托管种类及面积 |
例:玉米种植500亩、大豆托管300亩 |
联农带农情况 |
例:通过保底分红带动农户10人、入股参股带动农户20人、劳务用工带动农户5人、托管服务带动农户20人 |
贷款贴息申请 |
贷款银行 |
贷款合同号 |
单笔贷款金额 (万元) |
贷款 利率 |
贷款起止 时间 |
贷款用途(与贷款合同或情况说明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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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25/3/25-2026/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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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我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自愿申报2025年度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已认真阅读《铁岭市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清楚并理解其内容。我主体承诺本次申报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申报贴息的贷款全部用于我主体生产发展且用途符合贴息申报要求;上述申报贴息贷款未重复申报其他财政补贴、补助项目;非涉黑、涉恶、失信主体。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承诺主体(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附件3
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汇总表 |
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 |
序号 |
主体名称 |
贷款行 |
贷款合同编号 |
贷款 金额 (万元) |
贷款利率 |
贷款期限 |
贴息贷款计息天数 |
贷款用途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起始日 |
截止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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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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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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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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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同一主体有多家贷款行、多笔贷款请依次填写; 2.贷款期限请按如此方式填写:2025/3/20-2026/3/20; 3.贴息贷款计息天数指贷款正常还款(逾期还款、罚息除外)的享受贴息的时间; 3.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1位; 4.本汇总表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填报并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