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实施细则》(铁市民发〔2020〕26号);2.《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铁市民发〔2020〕31号);3.《铁岭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辽宁省民政厅等4部门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铁市民发〔2023〕34号)。
二、受理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包括在开原市居住1年以上并持有居住证的辽宁省内户籍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
三、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
2.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户籍、身份、劳动能力状况、婚姻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
3.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以及因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教育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因在异地打工期间增加生活成本等刚性支出的,需要一并提供。
四、办理流程
1.书面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也可通过“辽事通”APP民政专区中的“社会救助”在线申请;履行委托核查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按规定提交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有关证明材料。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以及因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教育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因在异地打工期间增加生活成本等刚性支出的,需要一并提供。
以丧失劳动能力为由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的,应进行劳动能力状况鉴定。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刚性支出等),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发现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或审核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申请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审核公示结束后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3.民政部门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对确认同意给予低保救助的,确定救助金额,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确认同意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可按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在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方面说明理由。
五、服务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开展信息核对,对经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要在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完成本地区和省内跨地区家庭经济状况实地调查(协查)和公示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六、发放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744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600元,低保对象救助金实行差额补助。
“单人保”人员的低保金,可视家庭收入情况分档确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准但低于2倍左右的低保标准,可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2倍以上的低保标准,可按当地低保标准50%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