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开原市特困人员办理指南

来源:开原市民政局 时间:2025-08-27

  一、办理依据

  1.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2.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辽民老函〔202183号);3.《铁岭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铁政发〔201718号);4.铁岭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收入认定的通知》(铁市民字〔202411号)。

  二、受理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籍、身份、劳动能力、婚姻状况、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证明材料;

  3.承诺书;

  4.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民政部门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服务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六、发放标准

  基本生活费:城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967元;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781元。

  照料护理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月标准为1020元;半自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月标准为51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月标准为170元。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月标准为680元;半自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月标准为34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月标准为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