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铁岭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铁市民发〔2021〕10号);2.《开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开政办发〔2015〕49号);3.《开原市临时救助操作规范》(开民发〔2021〕41号)。
二、受理条件
急难型救助对象: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
2.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孤儿、已脱贫人口证件及复印件,家庭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
4.遭遇各类意外事件或基本医疗、教育、居住支出等有关证明材料;
5.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可根据实际简化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1.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1.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并按规定履行委托核查其家庭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遭遇各类意外事件或基本医疗、教育、居住支出等有关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应
2.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一般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确认。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确认决定。
五、服务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时间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
六、发放标准
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受困人数、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据维持急难对象在遭遇临时困境期间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确定,具体公式为“救助金额=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月)×受困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情形调整系数”。
其中,受困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对象类别确定,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一般按实际受困人员计算人数,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一般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计算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应以月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困难情形调整系数分为4个等级,一般困难系数为0.25,较重困难系数为0.5,严重困难系数为0.75,特别严重困难系数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