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应急避难场所分类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来源:开原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1-24

  一、应急避难场所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规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三类:

  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可安置受助人员10 天以内。具备基本设施配置,包括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求的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等;

  Ⅱ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可安置受助人员10天~30天。具备一般设施配置,一般设施配置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等;

  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可安置受助人员30天以上。具备综合设施配置,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应急停车场、应急停机坪、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功能介绍设施等。

  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如何划分?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Ⅱ、Ⅲ、Ⅳ四级。

  I级响应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2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万间或10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30万间或10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万人以上、400万人以下。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