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文综罚字〔2022〕F-000001号

来源:开原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局 时间:2023-02-18

  当事人:开原东之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MA10BTH57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宁

  住所(住址等):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民族街57乙号楼-9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2月7日,铁岭市新闻出版局在网络排查过程中发现,开原东之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违规发行中小学教科书。2022年02月07日11时21分至2022年02月07日12时34分,开原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陈黎明(kys2020552)、孙同凯(kys202055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开原东之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要求其负责人到文旅广局执法队进一步接受调查询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开)文综检(勘)字〔2022〕C-00066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当事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李颖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处罚理由和依据)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开原市东之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违规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4日,我机关依法向开原市东之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在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原市中国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或者铁岭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开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原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2年02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