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黎藜(开原市一家游乐室内儿童乐园)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2112821988****06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黎藜
住所(住址等):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哈大路188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9月13日12时10分至2021年09月13日12时30分,开原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吴昊(kys2020562)、王雪(kys202056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开原市哈大路188号的开原市一家游乐室内儿童乐园进行日常检查。该游戏娱乐场所经营面积476平,共有170台电子游戏设备,正常对外营业,证照齐全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执法人员在咪咪钓鱼游戏机区域发现有一名未成年人正在参与游戏。该电子游戏娱乐场所涉嫌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第(三)项、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 2、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要求其负责人到行政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询问;3、现场依法拍照,取证照片一张。
2021年9月1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2021年9月14日10时至10时30分,开原市一家游乐室内儿童乐园负责人黎藜来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该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服务。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实地检查、调查询问、拍照等取证手段,依法收集和提取了如下证据: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文综检(勘)字〔2021〕C-00226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执法人员采取的措施;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国家法定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服务;
3、《营业执照》(工商)、《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处罚理由和依据)开原市一家游乐室内儿童乐园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第(三)项、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款、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参照文旅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基准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开)文综罚告字〔2021〕F-000005号的《行政处罚告诉书》,告知对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自由裁量理由、拟处罚内容和相关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开原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陈述申辩材料中称2020年以来因为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该场所多次停业,2021年8月份一整月都在关停,9月初恢复经营,效益非常不好,甚至难以支付房租和员工的全额工资,更是多名员工的生活经济来源,因此无力全额支付壹万圆整的罚款。申请减免或减轻罚款。通过第二次集体讨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原市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或者铁岭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原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1年09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