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原市东方二十一(加盟)龙缘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2112820040215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晓君
住所(住址等):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新华路77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6月24日17时20分至2021年06月24日17时40分,开原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王雪(kys2020561)、吴昊(kys202056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开原市东方二十一(加盟)龙缘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要求其负责人到开原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现场依法拍照取证。
2021年06月2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2021年06月25日09时05分,开原市龙缘网吧负责人张晓君来开原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该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实事。2021年06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实地检查、调查询问、拍照取证手段,依法收集和提取了如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开)文综检(勘)字〔2021〕C-001442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执法人员采取的措施;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实事;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开原市东方二十一(加盟)龙缘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参照文旅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数额应当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范围;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综上所述应给予当事人: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开)文罚告字【2021】第F-0000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自由裁量理由、拟处罚内容及相关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责令开原市东方二十一(加盟)龙缘网吧停止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叁仟元(¥3,000.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原市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或者铁岭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原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1年07月0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