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开原市卫健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是否为 自行 设定 | 办理 方式 | 实施 区域 | 备注 |
1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否 | 现场提交 | 本地区 | |
2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助产)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4 | 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的,另需提交在省内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5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6 | 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7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否 | 现场提交 | 本地区 | |
8 |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9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否 | 现场提交 | 本地区 | |
10 | 《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 《辽宁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章第十六条 | 否 | 现场提交 | 本地区 | |
11 | (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及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辽宁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二章第四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12 |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否 | 现场提交 | 本地区 | |
13 |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14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15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第十条 | 否 | 现场提交 | 本地区 | |
16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辽宁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章第十六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17 | 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 《辽宁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章第十六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18 | 已接受6个月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19 | 医师定期考核证明 |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20 | 从事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证明资料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21 | 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证明,或提供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资料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22 | 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 否 | 现场提交 | 本地区 | |
23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 否 | 现场提交 | 本地区 | |
24 |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25 | 如按照要求需进行消防审批的,需提交消防安全合格文件(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 | 否 | 现场提交 | 本地区 | |
26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三十五条 | 否 | 现场提交 | 本地区 | |
27 |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否 | 告知 承诺 | 全国 | |
28 | 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 | 否 | 现场提交 | 本地区 | |
29 | (1)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3)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书。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 | 否 | 现场提交 | 本地区 | |
30 | 拟新建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须提交村民委员会推荐证明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拟批准设置的证明。 |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否 | 现场提交 | 本地区 | |
31 | 有新、改、扩建项目的,须提交近一年内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 否 | 现场提交 | 本地区 | |
32 | 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 否 | 现场提交 | 本地区 | |
33 | 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要提供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34 | 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 否 | 现场提交 | 全国 | |
35 | 工作年限证明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 | 否 | 现场提交 | 开原市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 |
填表说明:
1.填写截至目前本部门、本区域保留的所有证明事项清单,包括:国家层面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本行政区内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证明事项;
2.市直部门只填写市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
3.各县(市)区填写本地区保留的全部证明事项;
4.国家层面设定的证明事项需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依据,要具体到条,但无需引用原文;本行政区域内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需提供上位法依据;
5.办理方式中填写“告知承诺”“现场提交”“线上提交”等。
附件2
开原市卫健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施区域 | 办理数量 | 核查比例 | 备注 |
70 |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内卫生环境检测 | 开原市辖区内各公共场所 | 38 | 100% | 卫健局 |
填表说明:
1.填写截至目前本部门、本区域所有使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证明事项清单;
2.市直部门填写市本级使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证明事项;
3.各县(市)区填写本地区使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证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