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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环罚〔2025〕03-005号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 时间:2025-09-02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2025〕03-005

当事人名称:    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211282MA0TTE9B77  

法定代表人   孟繁军    

地址: 开原市业民镇三寨子      

我局于 2025  5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建有4栋养殖圈舍,主要养殖肉牛,现存栏176头,属于规模化养殖你种植专业合作社养殖圈舍于2021年建设,2023年7月投入使用。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序号第一大类畜牧业03中的第一小类牧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之规定,你专业合作社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别,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经检查,发现你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种植专业合作社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违法行为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519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事实;

2.2025年519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事实

3.2025年51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事实;

4.2025年5月19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信息(截图),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事实;

5.2025年519日在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6.2025年519日在孟繁军本人处调取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孟繁军在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者身份;

7.开原市业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现存栏肉牛176头;

8.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属规模化养殖场;

9.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节选,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10. 2025年6月3日,由你本人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你养殖场2024年养殖收入为人民币60万元,为小型畜牧企业;

11.《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证明你养殖场为小型畜牧企业;

12.2025年6月11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信息(截图),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13.2025年6月11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14.2025年6月11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二十四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6  16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5〕03-009号),对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拟处罚人民币柒仟伍佰,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金额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5%(违法行为类型:未对环境造成影响+5%(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0%(是否完成改正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造成社会影响生态破坏的)-5%(经济承受度:小型5万元(法定最高罚款上限)=7500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裁定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