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2025〕03-004号
当事人名称: 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211282MA0TTE9B77
法定代表人: 孟繁军
地址:开原市业民镇三寨子村
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开原市业民镇三寨子村,共建有四栋养殖圈舍,养殖种类为肉牛,现存栏176头,属于规模化养殖场。现场检查发现,你专业合作社未配套建设畜禽粪污收集贮存设施,产生的牛粪露天堆放于北侧养殖圈舍西侧未采取防渗、防雨措施的空地内,经测量该露天堆放场面积约952平方米,粪污堆存量约为80立方米。在北侧三栋养殖圈舍下方各设有两个排放口,用于排放养殖尿液,产生的尿液全部排放至圈舍周边的空地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5年5月19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配套建设标准化粪污收集贮存设施,畜禽粪污露天堆放的违法事实;
2. 2025年5月19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配套建设标准化粪污收集贮存设施,畜禽粪污露天堆放的违法事实;
3. 2025年5月1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配套建设标准化粪污收集贮存设施,畜禽粪污露天堆放的违法事实;
4. 2025年5月19日在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5. 2025年5月19日在孟繁军本人处调取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
6.开原市业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现存栏肉牛176头;
7.《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属规模化养殖场;
8. 2025年6月3日,由你本人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你养殖场2024年养殖收入为人民币60万元,为小型畜牧企业;
9.《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证明你养殖场为小型畜牧企业;
10. 2025年6月11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配套建设标准化粪污收集贮存设施,畜禽粪污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11. 2025年6月11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配套建设标准化粪污收集贮存设施,畜禽粪污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12. 2025年6月1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开原市宜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配套建设标准化粪污收集贮存设施,畜禽粪污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6 月 16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5〕03-008号),对你种植专业合作社未配套建设畜禽粪污收集贮存设施的行为拟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金额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30%(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0%(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5%(经济承受度:小型)]×1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上限)=3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裁定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