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2025〕03-002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MA1OHXJF58
经营场所地址:开原市八宝镇胡家窝棚村
法定代表人: 虞永国 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6XXXX0811
住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新生社区沙浪虞107号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3日,我市亮子河入河断面在线数据出现氨氮持续超标现象。12月24日,经我局溯源,发现你公司厂外东南角设置的雨水排放口正在向亮子河支流老马仲河排放黄绿色污水,并伴有酸臭味。经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在你公司院内东西两侧各建有一条南北走向的雨水管网,其中东侧雨水管网内有黄绿色污水在缓慢流动,该条雨水管网北侧为你公司自建污水处站,采用三效蒸发+生化处理工艺,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放贮存池暂存,通过管道输送至辽宁地矿中浙桩业有限公司用于水泥、砂石搅拌,不外排。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水处理厂站三效蒸发器损坏,未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站进水前端建有一容积约为34立方米的沉渣隔油池,池内贮存有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废水颜色与气味与雨水管网及雨水排放口一致,在沉渣隔油池内设置有一水泵,水泵连接有一根长约13米、直径约为1.5寸的软管,该水泵通过墙上设置的开关控制,可将池内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抽排至污水处理站门口雨水管网内,最终通过厂区东南角雨水排放口排入老马仲河。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污水处理站操作工作现场确认,近期曾用沉渣隔油池安装的水泵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抽排至雨水管网内,排水量约为1000吨。经开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雨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开环(监)执字2024第012号),你公司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980mg/L,氨氮浓度为114mg/L,总磷浓度为14.1mg/L,总氮浓度为123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24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生产废水未通过水治理设施,在前端沉渣隔油池利用软管向厂区雨水管网内排放水污染物,最终流至老马仲河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2月24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三效蒸发器损坏,未投入使用的事实;
3.2024年12月24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辽宁中淅农产品有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工人曾利用水泵及软管将沉渣隔油池内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抽排至厂区雨水管网,最终排入老马仲河的违法事实;
4.2024年12月27日制作的《铁岭市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辽宁中淅农产品有限公司利用水泵及软管通过雨水管网将约1000吨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排入老马仲河的违法事实;
5.2024年12月24日拍摄的《现场录像》和《现场照片》证明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生产废水未通过水治理设施,在前端沉渣隔油池利用软管向厂区雨水管网内排放水污染物,最终流至老马仲河的违法事实;
6.2024年12月24日调取的工资结算记录和计件工资明细表,证明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状况;
7.2024年12月26日在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调取的柏亚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人柏亚春身份;
8.2024年12月26日在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调取的刘福臣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人刘福臣身份;
9.2024年12月26日在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调取的虞永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永国身份;
10.2024年12月26日在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调取的贾丽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人贾丽娜身份;
11.2024年12月27日在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12.2024年12月27日在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调取的利润表,证明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规模为微型企业;
1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证明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规模为微型企业;
14.《监测报告》开环(监)执字2024第012号,证明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利用雨水管网向老马河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15.2025年1月14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辽宁中淅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收到《监测报告》(开环(监)执字2024第012号);
16.国家水质自动综合监管平台监测数据,证明2024年12月23日至24日期间,亮子河国考断面氨氮水质出现异常;
17.2025年1月20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利用雨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18.2025年1月2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辽宁中浙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利用雨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列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2 月 25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5〕03-001号),对你公司利用雨水管网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行为拟处罚人民币叁拾肆万元,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3月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对你单位提出的自由裁量要素中的经济承受度、违法行为类别认定、废水类别、日废水排放量、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等取值过高理由及意见进行了充分论证。经讨论研究认为,亮子河为国家重点考核断面,对辽河治理起到关键作用。你公司在明知污水处理站三效蒸发器长期损坏情况下,未进行维修,且利用雨水管网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亮子河支流老马仲河河道内,对亮子河水质造成一定影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情形,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你公司系初次违法,在被责令改正后,能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停止生产,并对沟渠内排放残留的废水进行了清理,避免了污染进一步扩大,但其利用雨水管网排入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与亮子河水质超标存在因果关系,且你公司至今仍未主动开展生态损害修复及赔偿。经综合研判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你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减轻、从轻情节。对你公司提出的“不是造成亮子河水质氨氮超标的唯一原因”意见理由,我局予以采纳。综上,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第4点中的第5小点及第6点理由予以采纳,将自由裁量中的“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裁量要素取值由原来的10%调整为6%,其他自由裁量要素取值过高意见理由均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处罚金额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18%(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8%(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8%(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上的)+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0%(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15%(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10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上限)=30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裁定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