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环罚〔2024〕 03-013号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 时间:2024-10-17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2024〕 03-013

当事人名称:  开原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文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28276544456X2 

地址:  开原市业民镇业民村

我局于 2024 7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使用一台型号为2505-XXH的II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0年由原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因实际建设的探伤室与环境影评价文件不符,你公司在重新报批环影响评文件期间,其探伤装置在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下,仍在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30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实施了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仍正常使用探伤装置行为的违法事实;

2.2024年7月30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实施了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仍正常使用探伤装置行为的违法事实;

3.2024年7月3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实施了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仍正常使用探伤装置行为的违法事实;

4.2024年7月30日在开原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调取的《射线检操作记录》(共4页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实施了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仍正常使用探伤装置行为的违法事实;

5.2024年7月30日在开原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调取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3047014)(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正在重新办理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2024年7月30日在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调取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环罚字[2022]03-002号)(复印件),证明你单位2022年因建设的探伤室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

7.2024年8月15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已停止探伤机使用;

8.2024年8月1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已停止探伤机使用

9.2024年7月30日在开原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开原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0.2024年7月30日在开原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调取的你单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和劳务人员花名册,证明你单位是小型企业;

1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12.2024年7月30日开原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王利峰已得到你单位的授权委托;

13.2024年7月30日在开原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调取的王文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14.2024年7月30日在开原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调取的王利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委托人王利峰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8 29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3-013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的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列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裁量标准,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款:“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本裁量标准的裁量方法,进行综合裁量。”的规定,处罚金额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序号127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没有违法所得的:取中值10%+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配合调查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值0%+经济承受度:小型:取值-5%]×1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上限)=1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裁定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