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
3.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二)适用对象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归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享受人员范围。
(三)受理窗口
开原人社中心二楼27号窗口
(四)办理要件
1.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需要);
4.经营场地租赁协议、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运营6个月以上的完税证明(如需要);
6.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毕业证(如需要)、符合困难条件的相关证明;
7.出国(境)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毕业证》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8.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相关证明材料;
9.返乡农民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10.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如需要)。
(五)办事流程
1. 线上渠道。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或辽宁人社APP等(待系统上线后使用)。
2. 线下渠道。开原人社中心二楼27号窗口
(四)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补助标准按当地规定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有条件的市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
(五)办理要件
1.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需要);
4.经营场地租赁协议、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运营6个月以上的完税证明(如需要);
6.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毕业证(如需要)、符合困难条件的相关证明;
7.出国(境)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毕业证》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8.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相关证明材料;
9.返乡农民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10.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如需要)。
(六)办理时限
人社部门按月申请办理。
(七)办公地点和时间:开原市文化路133号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咨询监督电话:024-7366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