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依据
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
2.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
4.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
5.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5号)。
(二)适用对象
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
(三)受理方式
1.线上渠道。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2.线下渠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代办。
(四)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人。具体标准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五)办理要件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
3.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如需要);
4.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证明;
5.学历证明(如需要):
(1)毕业证原件或复印件(如能在学信网查询可不提供);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上述要件可通过系统获取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六)办事流程
1.申报。申请人向经营实体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证明进行重点核实。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报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如需要)。
3.复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各市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复审。
4.公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申请人(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及其经营实体名称、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按规定进行公示。
5.发放补贴。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过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限
人社部门按月接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