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罚〔 2023〕254号

来源: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2-29

  当事人:开原市众和铁锅炖餐馆(李海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2MA0UR88R5C

  地址:开原市开原大街290号A-3

  2023年10月11日,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对开原市众和铁锅炖餐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从业5人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餐饮服务活动,其中1人田世玲现场不能出示身体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2023]419号),责令其2023年10月20日前改正,并下达口头警告。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进行复查改正情况,发现该单位从业人员田世玲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餐饮服务活动,现场仍不能出示有效身体健康证明。

  开原市众和铁锅炖餐馆(李海峰)2023年10月1日聘用的从业人员田世玲,我局执法人员10月11日检查时,以为在试用期所以未办理身体健康证明,该从业人员因家里有事,10月13日到11月5日未到岗上班,重新上岗时当事人没有及时要求其进行健康体检取得身体健康证明。当事人对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责令期满未改正及口头警告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共6页, 证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

  2.询问笔录1份共2页, 证明该单位涉案时间、主观行为。

  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一页,证明我局已对该单位已下达责令整改。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该单位主体资格。

  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该单位的主体业态。

  6.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该单位负责人身份。

  7.照片复印件5份共5页,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字并按指纹确认。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 2023〕254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开原市众和铁锅炖餐馆涉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田世玲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行为。

  开原市众和铁锅炖餐馆聘用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因家中有事,2023年10月13日到11月5日没有在岗工作,所以未能及时办理身体健康证明,当事人主动承认在管理疏忽且未造成社会影响,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序号裁量标准: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产品未实际销售的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行为人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从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85万元罚款。”情形。

  开原市众和铁锅炖餐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序号裁量标准: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产品未实际销售的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行为人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从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85万元罚款。我局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原市财政局的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缴纳罚款。预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