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开原市医疗保障局案件
审核委员会及审核方式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我局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决定调整开原市医疗保障案件审核委员会,具体如下:
一、案件审核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李赋春医保局党组书记
魏娜:医保局局长
副主任:刘威: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魏嘉熙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喻亮医保局党组成员、医保中心主任
成员:张鐁予医保中心副主任
李宁基金监管办公室负责人
贾兴俭综合执法保障中心负责人
吴涛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二、案件审核委员会工作职责、审核范围
(一)工作职责:
案件审核委员通过案审会对核审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必要时邀请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股室负责人及与案件承办、审理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1.听取案件调查部门案情汇报、案件处理意见,综合分析研判案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核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确凿性、程序合法性、依据适用性、裁量合理性等案件要素,研究拟实施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3.对已调查终结的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4.监督案件办理过程,确保案件办理依法依规、公正公平。
(二)审核范围及内容:
审核范围为本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内容包括:
1.责令追回医保基金或者罚款数额较大的案件(对公民处罚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组织处罚超过5000元);
2.责令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3.违法违规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5.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以及需移送其他部门或行政机关追究相应责任的案件;
6.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案件;
7.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情形。
三、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流程
(一)审核前的准备
1、执法人员将调查终结报告及案件的相关资料,报送法制审核部门进行审核,法制审核部门形成审核意见和建议,审核后将报审材料退回局执法中心,法制审核人员应当留存《法制审核意见表》、《调查终结报告》的复印件,做好法制审核档案记录工作。
2、依据案审会审核范围及内容,由法制审核部门组织召开,并做好案审会会议记录。
3、局执法中心会前准备好案件证据材料及汇报提纲,汇报时应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充分。
4、参加案审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审核中的程序
1、审核步骤:
(1)案件检查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2)参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3)参会人员发表处理意见;
(4)主持人(由案审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议决定。
2、表决规则
案审会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集体审议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记录。参加案审会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三)审查后的程序
1、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对集体审议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装订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3、对案审会退回办案部门予以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调查工作,并重新填写调查终结报告后报案审会办公室核审,在下次案审会议上提交讨论。对案审会确定的修改意见及作出的决定,局执法中心和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4、对特殊复杂超过相关程序规定期限的案件,经延期仍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由案件承办部门向案审会提交延期申请,案审会审查后集体讨论是否延期。
5、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启动司法联动程序,经过党组会议决定后做移送处理。
6、对重大处罚案件及涉及敏感区域、敏感人群等其他特殊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案审会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可以邀请局法律顾问列席班子会议,或征询法律顾问书面意见。
四、附则
本制度由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开原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