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
(2023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开原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 开原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表
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部门支出预算表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开原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开原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工作职能
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主要职责:
承担民政事务方面的服务、保障相关职能。
机构设置情况:
(一)内设机构
1. 党群工作部
负责单位党务、纪检监察、群团及文字综合等工作。
2. 行政工作部
负责单位文电、档案、保密、信访、招商、安全生产、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绩效考评等工作。
3. 财务部
负责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分支机构
1. 开原市民政局综合保障中心
负责为民政局业务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2. 开原市婚姻登记处
负责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工作。
3. 开原市社会事务服务站
负责筹募、发放捐赠款物,开展慈善救助和公益援助工作;负责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为职能部门认定申请人救助资格进行信息对比提供依据。
4. 开原市救助站
依法对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救助、保护、教育、管理和安置;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
5. 开原市社会福利中心
承担全市孤儿与弃婴接收供养工作;承担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吃、穿、住、医、葬等基本生活保障;负责提供老人文化娱乐、康复保健等服务。
第二部分 开原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表
12-部门预算批复表民政中心.xlsx
第三部分 开原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开原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开原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收入项目: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项目:经费拨款支出。
开原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收入总预算890.65万元,支出总预算890.65万元,收入支出平衡。
(一)收入预算:890.65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890.65万元,较去年的859.35万元,增加了31.30万元,较去年了增加了3.6%,主要原因:工资调整增加;
(二)支出预算:890.65万元
1、经费拨款支出890.65万元,较去年的859.35万元,增加了31.30万元,较去年了增加了3.6%,主要原因:工资调整增加;
(1)工资福利支出486.83万元,较去年的458.94万元,增加了27.89万元,较去年了增加了6%,主要原因:工资调整增加;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69万元,较去年的6.36万元,减少了0.67万元,较去年了减少了10.5%,主要原因:人员减少;
(3)商品和服务支出388.29万元,较去年的170.89万元,增加了217.4万元,较去年了增加了127.2%,主要原因:劳务费增加;
(4)项目支出9.84万元;较去年的223.16万元,减少了213.32万元,较去年减少了95.5%,主要原因:敬老院服务经费调整到劳务费中;
(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880.81万元较去年的636.19万元,增加了244.62万元,较去年了增加了38.2%,主要原因:敬老院服务经费项目支出调整到劳务费中;
二、关于开原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8.41万元,较去年4.42万元,增加3.99万元,较去年增加了90.2%,主要原因:公务用车运行费增加。
1、因公出国(境)费无;
2、公务接待费0.41万元,较去年减少0.01万元;
3、公务用车运行费8万元,较去年增加4万元;
三、关于开原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政府采购未安排预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反映民政管理事务支出。
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1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反映社会福利事务支出。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反映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1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反映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14.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项):反映用于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15. 政府性基金(类)其他支出(款)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反映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