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提高参保职工门诊待遇,优化门诊异地就医政策,做好生育保险门诊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的待遇整合,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二级及以下(含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分别为300元、200元,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三级、二级、一级(含未定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分别为50%、60%、70%,退休职工同比提高5%。
二、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异地就医政策
放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异地转诊转院限制,待遇标准与市域内三级医疗机构一致。
三、归并生育保险门诊政策
取消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待遇,相关待遇归并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符合住院标准的按照住院相关政策支付。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