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资产管控及风险防范,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机关各科室、社区,涵盖所有财政资金、自有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及国有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街道财政工作由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财务部门具体执行,各科室、社区按职责分工配合。
2.依法合规,预算管控: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杜绝“账外账”“小金库”,禁止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3.量入为出,统筹优先:预算编制优先保障民生服务、公共管理、应急保障等重点支出,严控非必要开支。
4.公开透明,全程监督:财务收支、惠民资金使用等情况按规定公开,接受内部审计、上级检查及群众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
1.每年12月启动下年度预算编制,各科室、社区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申报收支计划(含项目支出、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报财务部门汇总。
2.财务部门按“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原则,审核并编制街道年度预算草案,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议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3.预算编制需细化至具体项目,明确资金用途、金额及执行时限,严禁编制“模糊预算”。
第五条 预算执行
1.预算经上级审批后严格执行,各科室、社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如项目变更、金额增减)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2.严控“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支出不得超预算额度,且需单独核算、专项管理。
第六条 预算决算
1.每年年末,财务部门按上级要求编制年度决算,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收支结余情况,经街道审议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
2.决算编制需做到数据真实、账表一致,对预算执行差异(超支、结余)需附书面说明。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七条 收入管理
1.街道所有收入(含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国有资产收益、社区集体收入等)需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严禁科室、个人私自收取、截留、坐支。
第八条 支出管理
(一)支出审批流程
1.所有支出需遵循“先审批、后报销”原则,按以下权限审批:
(1)各科室:
1、单笔2000元以下支出依次由街道主任盖章、经办人签字、科室分管领导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签字、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标明资金用途后,方可至街道财政部门支取。
2、单笔2000元以上支出(含2000元),支出之前需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方可执行实施。待项目完成后,由经办人持相关有效票据至街道主任处盖章,再经经办人签字、科室分管领导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签字、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标明资金用途及党工委会议时间后,方可至街道财政部门支取。
(2)各社区:
1、各社区每月水电费、办公用品、午餐等日常支出总费用额度上限为1000元,合并社区为2000元。本月额度没用完可以累积至次月。
各社区如出现特殊预算外支出事项,超出本月支出额度:超出部分需提前请示街道分管社区副主任、街道主任,说明费用用途及所需金额,待允许实施后,方可进行,并在报销凭证上注明。单笔超出部分如达2000元以上(含2000元),项目实施之前需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方可执行实施。否则不予审批报销。
2、社区书记每月10日之前持上月支出有效票据至街道进行审批报销。报销流程为:街道主任盖章、经办人签字、分管社区副主任签字、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签字、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标明资金用途后,方可至街道财政部门报销。
各社区书记对本社区各款项支出负总责(包括兼任两个社区的社区书记,对两个社区的支出负全责)。
2.报销需提供合法、完整的凭证(如发票、合同、验收单、支付申请单等),票据内容需与实际业务一致,严禁使用虚假票据报销。
(二)支付管理
1.优先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结算,严控现金支出;确需现金支付的,仅限1000元以下零星开支,且需说明理由。
2.惠民资金(如低保补助、养老补贴、救助金)需通过“一卡通”等直达方式发放至受益对象,建立明细台账,留存发放凭证,定期公示发放情况。(“一卡通”系统操作由各补贴相关部门负责)
3.项目支出需按合同约定付款,尾款需经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资产登记
1.对街道及社区的固定资产(如办公设备、房产、车辆、家具)、无形资产(如软件、电容)建立台账,明确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原值、使用部门、责任人,做到“账实相符”。
2.新增资产需按政府采购或上级规定程序购置,验收合格后及时登记入账;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第十条 资产使用与维护
1.使用部门需妥善保管资产,定期维护;资产发生损坏、丢失的,需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资产调剂(如跨科室、跨社区调拨)需办理调拨手续,更新台账;资产出租、出借需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签订合同,租金收入纳入街道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
1.资产报废、转让、变卖需符合规定年限或条件,由街道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严禁擅自处置。
2.处置收入需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处置过程需留存评估报告、处置合同、残值凭证等资料。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二条 内部监督
1.财务部门每月对收支凭证、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每季度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财务状况;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财务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惠民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各科室、社区需配合监督检查,提供真实资料,不得隐瞒、阻挠。
第十三条 外部监督
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审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限期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问责机制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如挪用资金、虚报支出、私设“小金库”、擅自处置资产、使用虚假票据等),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其他说明
本制度自2025年9月5日起施行,由开原街道办事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开原市开原街道办事处
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